民國114年1月1日起,不提供一次用旅宿用品。

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,依政府規定,不能在客房內主動提供或客房外讓消費者自由取用一次用旅宿用品;

違反規定者,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,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,6000元以下罰鍰。